深圳市泰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6年2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南社先偿字〔2026〕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请你单位偿还我区社保经办机构已向你单位职工顾小富先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814.8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514.40元,合计74,329.20元。
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
请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
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穗南社先偿字〔2026〕5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