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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广州市黄埔区某生物医药企业聘用某外国人来华工作,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申请人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申请人按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要求,提交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工作资历证明、体检证明、聘用合同、护照、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等材料,并对最高学历、无犯罪记录予以承诺。经审核符合条件,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准予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案件分析:

  本案中,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有关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规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国家引进外国人才重点和目录及有关条件的,确定为A类。其中,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为条件之一。该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可确定为A类。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有关规定,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中“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可采用承诺制。

  在此提醒,由于申请人以劳动合同上的薪酬作为承诺达到外国人工作许可A类条件的主要佐证材料,在申请人办理工作许可延期时需提供个人完税证明,证明申请人已按照劳动合同上载明的薪酬标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延期时未能提供有关完税证明,将影响申请人再次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