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要求,按照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和专项维护相结合的工程管护机制。

  农田设施“三分建、七分管”。但我市重建设、轻管护的问题长期存在,各区落实项目后期管护机制不完善,各管护主体的责任不清晰,日常管护不到位,设施损毁后得不到及时有效修复,工程效益难以长期稳定发挥。

  二、制定思路及依据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为指导,明确各类设施的管护主体,落实各管护主体的责任。参照其他省份已出台的相关制度,明确资金筹措来源。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是明确各管护主体的责任。明确区政府是管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二是明确管护的主要内容。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设施2大类10小类42种主要设施的管护内容。

  三是明确管护经费筹措与管理方式。产权归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的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可通过统筹整合各级涉农资金筹集;产权划归村级组织所有的,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收益或自主筹资筹劳等予以保障。

  四是明确财政资金管护项目实施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可以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购买服务,也可以由镇政府(街道办)各自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