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嘉峻(身份证号码:440107********0312):
您从2024年3月起至2025年2月在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上述时段存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大江电子商务店经营者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2025年2月在广州市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2070元(贰仟零柒拾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76号),2026年4月27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76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