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芬(身份证号码:440521********1346):

经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查,您于2023年3月在广州市荔湾区有成制衣厂办理的社保费补缴(补缴时段为2001年12月至2011年4月)属违规,而您违规补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等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43789.98元(肆万叁仟柒佰捌拾玖元玖角捌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4月20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89号),2026年4月24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89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