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军(身份证号码:440103********5712):

您服刑后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不符合《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六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57991.69元(叁拾伍万柒仟玖佰玖拾壹元陆角玖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5月19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101号),2026年5月23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101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