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博逸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蚁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某某(410305********4523)、蒋某某(430923********7248)诉东莞市博逸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PA1K)、深圳市蚁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40R)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6〕(1216--1217)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梁某某与第二被申请人在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蒋某某与第二被申请人在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某某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的工资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4.48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蒋某某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工资38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00元;五、驳回申请人梁某某、蒋某某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黄女士,联系电话:020-3216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