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管〔2024〕4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建筑废弃物处置(水路运输)核准办事指南信息的补充通知

建筑废弃物处置相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办事指南》(2023年8月14日实施)有关信息进一步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办事指南》(2023年8月14日实施)第四点“水路运输核准”中第6项申请材料“固定的办公场地以及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文件”,其要求具体为:

  1.运输企业盖首页章和骑缝章。

  2.文件需具备“办公场地文件”和“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文件”;“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文件”主要指企业盖章说明(需明确说明内容真实有效)或企业和码头签订的停放协议等。

  3.若该电子材料申请人以往办事提交过,且申请人自查认为符合部门本次审核要求的,申请人再次办事时可在申办网页选择过往提交过的电子材料,无需再次上传,若申请人自查认为不符合部门本次审核要求的则需再次上传。

  4.新增、延期、变更均需提交;为告知承诺制必要材料。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