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农规字〔2022〕1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管理办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种业及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2日



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种业及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种业基金)是市农业农村局设立、管理并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受托制政府政策性基金。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和实际用款需要分年度对种业基金出资,合计出资人民币1亿元。

第三条 种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支持”原则使用,旨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现代种业发展。

第四条 种业基金的托管、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 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方式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政府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遴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须符合《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种业基金进行管理。在种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种业基金开设托管账户;

(二)对直投项目进行投资、投后跟踪管理、退出与清算等;

(三)与子基金合作机构签订协议,代表种业基金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对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监督;

(四)根据本办法、委托管理协议及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操作种业基金的退出相关事宜;

(五)及时将政府出资部分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六)负责对政府出资部分资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多重风险防控机制;

(七)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种业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编制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我市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对种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符合《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八条 种业基金投资产业领域主要为广州市种业及相关产业领域。

第九条 种业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条 种业基金可采取项目直投和子基金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项目直投与运行

第十一条 种业基金采取项目直投的,直投的投资总额不超过种业基金本金的30%,其中,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种业基金本金的20%,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直投的,由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内审及项目退出等工作,经审议后的投资意见、拟投项目材料及项目退出方案等,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子基金组建与运作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子基金申报指南,由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申报材料符合性审查、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等工作,并将遴选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将拟确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无问题后审定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经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沟通确定后,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子基金组建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审批同意后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十五条 子基金可分期缴纳出资,但全部出资额须在协议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种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比例出资后,方予以缴付。

第十六条 种业基金采用子基金形式投资的,应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方式。种业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其他社会资本出资额应不低于种业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十七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全部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根据引入社会资本放大的情况,可适当放宽投资地域范围,但投资于我市范围内注册企业的金额不应低于种业基金的出资额。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拟投资项目和已投项目退出方案的合规审查。审查意见、审查过程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委派投决委员或观察员等方式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种业基金直投项目可适时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一)已上市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退出;

(二)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由大股东回购退出;

(三)市场化退出以评估价为参考,与相关受让方实施协议转让退出;

(四)企业清算退出;

(五)其他可行的退出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种业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种业基金从子基金转让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种业基金所持有份额的权利。种业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盈利的,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种业基金投入不超过3年(含3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参照种业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种业基金投入在3年以上不超过5年(含5年)转让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国债收益,转让价格参照种业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低于同期国债收益,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国债收益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种业基金投入超过5年转让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种业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在子基金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种业基金有权选择退出子基金,收回投资,其他出资人应当予以配合;若其他出资人不同意的,种业基金还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出资人以不低于种业基金原始投资额受让种业基金的出资: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种业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政府出资本金进行风险控制,政府出资本金的风控要求为最大亏损额控制在本金的30%以内。对直投项目的投资可能发生15%以上的亏损时,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研究确定退出方案。

第二十五条 当子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超过全部认缴出资50%以上的,或当子基金净资产低于种业基金原始出资额200%的,种业基金有权要求子基金解散清算。种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剩余财产按照全体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基金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种业基金退出回收的资金(含分红) 应进入受托管理机构开设的托管专户,专户内所有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滚动安排。种业基金终止后,按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向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下达当年度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并实施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种业基金组建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绩效自评材料。种业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种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考核等次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核定标准如下: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1.5%;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1.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比例为0.6%。管理费计算基数为上一年度12月底累计已批复且尚未收回市财政的市财政出资额,其中,出资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当年实际托管天数/365天的比重计算。当年实际托管天数自市财政出资额拨付至托管专户日起计算。管理费编入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

第三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一)市农业农村局对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如出现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被撤销、解散、破产等,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未按照本办法及委托协议履行义务等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子基金健康运行,种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约定子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种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种业基金运作情况。监管中发现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向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效益奖励

第三十三条 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就上一年度完成退出的项目编制《效益奖励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定。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在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

第三十四条 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单个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项目的直接投资本金产生收益,收益部分的30%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退出项目的直接投资本金产生亏损,按亏损额的30%扣减效益奖励,如当年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不足以扣减,即顺延至下一年度,直至扣减完毕。

第三十五条 种业基金采取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在子基金清算退出时,财政出资部分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均按照种业基金投资于子基金的净收益(收回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10%核定。

第三十六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基金清算或存续期未满种业基金提前退出时,种业基金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让利:

(一)种业基金收回投资于该子基金的全部投资额;

(二)种业基金投资于该子基金的净收益应高于相当于种业基金本金的同期国债收益(种业基金本金×同期国债利率×子基金投资期限);

(三)种业基金退出时,子基金累计投资总额应达到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的70%及以上(适用于种业基金在子基金到期清算时退出的情况)。

当满足以上全部让利条件时,对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净收益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出资额×同期国债利率×子基金投资期限)的超过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让利:

种业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于2倍(含2倍)但低于3倍的,退出时,将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净收益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的超过部分的5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

种业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于3倍(含3倍)但低于4倍的,在退出时,将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净收益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的超过部分的6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

种业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于4倍(含4倍)的,在退出时,将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净收益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的超过部分的7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已组建的子基金按组建时的政策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印发时间: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