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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罚字〔2026〕第1号)。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行为:

我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越人社监改令字〔2025〕第119号)后,你单位逾期仍不改正。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较重。上述事实有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七)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项裁量标准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捌仟伍佰元(¥85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将缴款回执交回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483号204室)。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罚款总额每日加处3%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行政决定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加处罚款内容自动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

联系人:朱超、邵一育   电话:020-83177254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