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背景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荔府办规〔2023〕2号)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该政策出台于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旨在贯彻落实国家“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战略及省、市市场主体培育部署,通过财政奖励激励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以破解荔湾区优质企业数量不足、创新能力薄弱、上市融资意愿不强等发展瓶颈,对补齐区域发展短板、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然而,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行政壁垒、强化公平竞争的政策取向日益明晰,资本市场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该办法以财政补贴为核心的扶持模式及上市奖励机制,已显现出与新时代营商环境优化要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层张力,其政策逻辑与工具设计均与国家最新政策导向不相适应,故有必要及时废止,为构建更具包容性、可持续性的企业服务体系腾出制度空间。
二、主要依据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二)《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98号)
三、废止必要性
从必要性看,随着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政策陆续出台,原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政策衔接不够顺畅,且已启动“育苗行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新政策制定工作,废止旧规是破除制度障碍、为新政策实施腾出空间的必要前提;同时,原文件部分措施执行效果有限,继续保留将占用行政资源。
四、主要内容
废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荔府办规〔2023〕2号,自废止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