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广州市南沙区新垦渔港港章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41227日印发的《广州市南沙区新垦渔港港章》(以下简称“《原港章》”)存在部分条款表述不清晰、涉嫌超出法律权限、混淆行政许可内容、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超出行政规范性文件权限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原港章》开展修订工作,形成新的《广州市南沙区新垦渔港港章》。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提升渔港功能,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港章》共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渔港概况与功能区域划分、渔港经营、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新垦渔港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监督机构,明确属地管理镇(街)以及区各部门管理职责。

(二)渔港概况与功能区域划分。明确渔港范围和功能区域。

(三)渔港经营。明确渔港经营管理主体管理要求。

(四)渔港安全管理。明确渔港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渔港安全生产、防台、应急、渔港设施维护等实施细项。

(五)渔港环境管理。明确渔港内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包括严禁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水等内容。完善用电、加油管理措施以及污染调查责任单位。

(六)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明确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要求及禁止事项。

(七)交通事故处理。明确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职责、处理时限以及报告内容。

(八)附则。明确港章实施时限以及标准执行。

四、有利举措

本《港章》的印发为渔港的权属划分、渔港监督与管理提供重要支撑,科学地规范了渔港管理及经营活动的内容,深入贯彻科学制定、民主立法精神。根据《港章》的要求定期开展宣传、培训与演练,有利于提高周边村民和渔民对新垦渔港突发性事件的认识及自我保护措施,提高渔港管理人员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和渔业船舶管理等能力。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第一章“总则”。将《原港章》第三条修订为“南沙区供电部门负责做好权属范围内供电设施的管理工作,指导渔港专用电力设施开展隐患治理”。

(二)第二章“渔港概况与功能区域划分”。将《原港章》第四条修订为“南沙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渔港建设规划和实际使用情况划定渔港范围和功能区域”。

(三)第三章“渔港经营”。一是将《原港章》第七条修订为“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二是将《原港章》第九条与第二十六条整合,修订为“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确保安全生产”。三是将《原港章》第十一条修订为“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和维护渔港设施、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四是将《原港章》第十二条修订为“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五是将《原港章》第十三条修订为“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一是将《原港章》第十四条的“新垦渔港主管部门”修订为“新垦渔港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将《原港章》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渔港管理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统一表述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三是将《原港章》第十六条的“安全主管机关”修订为“安全主管部门”。四是将《港章》第十七条修改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协调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当予以配合”。五是将《原港章》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整合与规范,确保内容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与上级决定、命令相冲突。

(五)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将《原港章》第二十九条“万顷沙镇政府负责运营”修订为“万顷沙镇政府负责运营和清理渔港水域内漂浮垃圾”。

(六)第六章“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将《原港章》第三十二条修订为“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或离港前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七)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本章节与《原港章》一致。

(八)第八章“附则”。将《原港章》附件中的港界示意图进行修订,在附件示意图上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按规定程序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取得相应审图号。明确《广州市南沙区新垦渔港港章》(穗南府规字〔2024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