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要求,加大侵害社保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保基金安全,2020年11月2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印发实施《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粤人社规〔2020〕5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范了部门职责、基金追回、案件处理、移交协助、督办追责等内容,形成了查处打击社保基金违法行为、追究侵害社保基金行为责任的合力。实施五年来,取得较好成效。随着近年我省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案件数量快速上升,有必要在案件预防与查处环节加强与税务机关联动。故本次修订拟在原基础上,增加税务机关为联合发文单位,同时,结合近年新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规制度,对基金追回等条款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四中全会有关“完善社保基金安全监管机制”的部署,推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构筑依法打击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合力,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共有6章47条,章节和条目数量与原办法相同,包含总则、工作职责、案件处理、办案移交与协助、案件预防与管理、附则等章节,还规定了处理处罚与追回文书、稽核案件移交函、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函等12种法律文书格式。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增加税务机关职责条款。包括依法进行缴费登记和缴费项目核定;在参保缴费环节强化资格审核管理、加强信息比对核查、落实风险防控;对非法获取参保缴费资格等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按规定或根据人社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办理减员、退费或清欠;对违反社保费征收规定行为开展缴费检查、欠费追征;协同开展有关检查、案件查处、警示教育等职责。
(二)增加处理征收环节疑点线索程序的条款。税务机关办理社保费征缴业务,发现涉嫌违反社保费征收规定的疑点线索,按规定开展核查,对违法事实清楚的,按规定做好清退、追欠等工作。人社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涉及当事人社保费征缴的,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办理减员、退费或清欠。
(三)细化对单位、个人违反社保费征收相关规定的处置措施。单位、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缴费时,存在伪造工资台账、证明材料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导致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督促整改并通过采取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将相关单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限制办理社保业务便捷性、通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措施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明确社保基金追回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逾期不退回多领取的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包含骗保多领取的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明确由社保经办机构作出责令退回决定。即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退款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仍不退回被侵害的社保基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退款期限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退回决定。
(五)删除原《办法》部分条款。为及时查处案件,删除原第十四条中止计算案件办理时限条款。删除原第二十一条案件会商条款,按已有工作机制执行。
(六)同步废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0号)。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