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金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谭谦、刘燕君、谭婕卉诉你(单位)及广州市金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今元人才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1964、1988、1996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1964号(谭谦):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差额28440.6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988号(刘燕君):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1996号(谭婕卉):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