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208):

第一当事人贾本云,身份证号码:522124********1630,于2023年7月死亡,您以其遗属身份在温州市和广州市重复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情形,不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重复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计11072.56元(壹万壹仟零柒拾贰元伍角陆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5年9月2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5〕穗越社第073号),2025年9月10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5〕穗越社第073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