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3********684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经核查,您作为于海庆(身份证号码:370681********6819)的母亲,在于海庆2013年6月26日因工死亡时未满55周岁。您未满55周岁领取工伤供养亲属待遇的情形,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等规定,您2014年2月在广州市已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供养亲属待遇合计134475.12元(壹拾叁万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壹角贰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5年9月16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5〕穗越社第075号),2025年9月28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5〕穗越社第075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