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瑜:

        本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你作出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确定有效送达,本局于2026年6月2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因在公告阶段发现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履行方式和期限”部分内容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原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对应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重新作出。

        本局于2026年6月29日重新作出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5〕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确定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对应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粤穗南综执(三)撤字〔2025〕41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5〕41-2号

             3.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6日  

        联系人:梁焕馨(19010999040)、李河泉(19010999090)

        联系电话:020-34682810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沙区进港大道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