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新腾制衣厂:
本委受理周某某(511602********7419)、李某某(440223********4766)、卓某某(362133********3655)、黄某某(431022********1662)、黄某某(430821********1818)、唐某某(512921********7118)诉广州市增城新腾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DG8F)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4138-4139、4141-4142、4144、4146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某某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拖欠的工资7668.6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某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拖欠的工资12195.8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卓某某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拖欠的工资3389.4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某某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5日拖欠的工资8518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某某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拖欠的工资14393.7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某某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拖欠的工资4448.1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0-8272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