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某某(130203********3012)、张某某(420682********059X)、杨某某(440510********0414)、宋某某(431222********0229)、黄某某(440981********2550)、刘某某(360727********1215)、黄某某(441481********5477)、林某某(445202********2436)、李某某(441426********2437)、曾某某(440183********1311)、刘某某(421087********2713)、姜某某(110224********0516)、寇某某(230523********4420)、杨某某(450821********3142)、姚某某(441422********2628)、林某某(445121********4817)、凌某某(440981********8334)、卢某某(440105********212X)、莫某某(440683********0611)、陈某某(450481********0047)、陈某某(450703********3337)、唐某某(431127********6829)、罗某某(429006********873X)、董某某(452702********1892)、雷某某(430304********2289)、高某某(440182********2436)、邓某某(360782********6625)、王某某(441622********6698)、蔡某某(130223********2331)诉广州为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4104)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3772-3800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3日拖欠的工资48734.63元、报销款7025.6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39115.17 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38325.46 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57347.33元、报销款3253.92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某某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拖欠的工资25200.36元、报销款2213.9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6日拖欠的工资21480.87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某某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11日拖欠的工资31031.47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81149.65元;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某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拖欠的工资7761.49元;1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某某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14336.70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84.79元;1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60562.03元;1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姜某某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23906.11元、报销款8160元;1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寇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5日拖欠的工资43931.38元;1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6日拖欠的工资25098.53元;1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姚某某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3日拖欠的工资9017.98元;1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23日拖欠的工资22511.14 元;1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凌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49810.6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1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卢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7日拖欠的工资24573.55元;1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拖欠的工资54670.34元、报销款1666.6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744.48元;20、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某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17119.2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15.86元;2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某某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5月30日拖欠的工资15975.5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27.8元;2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某某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24410.73元、报销款3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50元;2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27日拖欠的工资47600.39元;2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董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49497.3元;2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雷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23日拖欠的工资26461.5元;2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64183.69 元;2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50080.79元、报销款7427.5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461.87元;2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28日拖欠的工资52000.5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29、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某某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6日拖欠的工资34594.45 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0-8272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