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青连(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5203):

第一当事人范焕年,身份证号码:440103********6031,于2020年11月死亡,您于2022年1月以范焕年继承人的身份为其申办工亡一次性待遇,由于系统死亡时间录入有误,导致待遇计发基数出错,多发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工伤丧葬补助金。您因系统问题多领取了工亡补助金与工伤丧葬补助金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您2022年1月在广州市多领取的工亡补助金与工伤丧葬补助金合计35320元(叁万伍仟叁佰贰拾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5年8月26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5〕第031号),2024年9月1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5〕第031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