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斯超:
本委受理广州五所环境仪器有限公司(91440101******4209)、广东赛宝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91440112******TB4J)、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91440101******2545)、诉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3********1919)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6】141号),申请人要求裁决被申请人:1、确认申请人广州五所环境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7月4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广东赛宝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202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5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3、裁决被申请人邓斯超向申请人3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原状返还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新市路198号42栋15层1501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配合申请人3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前往房管变更案涉房屋登记至申请人3名下,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4、裁决如被申请人邓斯超不同意返还案涉房屋,应当向申请人3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133066.8元,裁决如被申请人邓斯超不同意返还案涉房屋,应当向申请人3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经济损失金额837828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3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总价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交付房屋使用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案涉屋之日按月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的房屋占用费,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金额128631.24元。
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案件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和风险通知书。本委定于2026年1月27日14时15分在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委决定对已结案部分裁决书在区政府网站公布。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宜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交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0-8272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