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子明(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3********3574):
您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依据《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23〕759号)在广州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现根据《关于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通知》(越人社工伤撤〔2023〕759号)显示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23〕759号)已被撤销,并于2025年6月4日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不认〔2023〕759号)。您上述时段在广州市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99013.2元、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待遇3027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4500元,不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在广州市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3789.61元(壹拾叁万叁仟柒佰捌拾玖元陆角壹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5年9月2日通过邮政EMS向单位地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5〕第057号),2025年9月5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5〕第057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