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2********2330):

第一当事人刘四兰,身份证号码:440102********2325,在广州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于2020年4月死亡,但您未及时申报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向其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本中心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于2025年3月10日对您作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4〕第161号),并于2025年3月11日已送达,要求您退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计5570元(伍仟伍佰柒拾元整)。

我中心于2025年9月1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穗越社保催字〔2024〕第161号),2025年9月22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穗越社保催字〔2024〕第161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