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的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张硕辅书记5月20日到黄埔区调研时提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要用三年时间完成“三旧”改造任务的工作要求,黄埔区进一步弘扬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深耕省级“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积极探索老城市新活力的高效模式,力争两年、确保三年完成全区旧村改造拆迁任务,现已制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任务行动方案》。区委、区政府已向各成员单位下达了《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2020-2022)责任书》,计划到2022年底完成66个重点旧村改造项目的签约拆迁。黄埔区目前正在推进三大片区旧村改造项目挂图作战,涉及三大片区(黄埔港片区、科学城片区、知识城片区)。在此背景下,结合黄埔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为解决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及其配套文件(穗府办〔2015〕56号)施行前(即2016年1月1日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认为须探索研究修订《指引》,具体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黄埔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旧村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及其配套文件(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广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3号)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20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相关工作,作为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工作指引。
三、《指引》修订主要内容
1.明确内容表述
将《指引》第三条第四款第四项“且须由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主体企业在联合体中占有不低于51%份额”修改为“且须由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在联合体中占有不低于51%份额”,明确文件内容表述。
2.优化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程序
将《指引》第六条中“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前…如需调整为合作改造,可由农村集体完成改造模式调整的表决和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可将此前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直接确定为竞得合作企业。”修改为“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前…如需调整为合作改造,可由农村集体完成改造模式调整的表决和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属地街(镇)审查,属地街(镇)审查通过后可将此前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直接确定为竞得合作企业,并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优化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程序,加快了黄埔区旧村改造引入合作企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