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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我市直管房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形成,且直管房数量较大,情况复杂,分布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区,它的存在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直管房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变化、新的目标,但由于直管房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住建部、省政府等层面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可参照,而1983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也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房产权产籍、租赁使用、修缮养护三方面内容,难以满足现阶段直管房管理及发展的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直管房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直管房使用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及责任,很有必要出台本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本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直管房管理。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负责指导、监督各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落实本办法。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住建房管部门及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直管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规划、消防、城管及属地街、镇等部门依职能配合做好直管房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住宅的承租条件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住宅的用途和承租条件,第九条明确了对于满足直管房承租人变更条件的,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共同申请,可按程序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第十一条规范了个人和单位承租住宅的租金标准。
(三)规范了非住宅的出租
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直管房非住宅出租实行公开招租,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定向出租。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非住宅(“住改非”)的直管房,可按“一户一策”原则由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报区政府确定是否公开招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一些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服务于社会大众、市场化下难以持续,或有着特定的配置要求和标准,或难以公开招租的直管房,可以安排定向租赁,或享受一定的租金减免优惠。
(四)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
本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出租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办事,认真履责。完善保密管理措施,建立直管房巡查制度并定期对辖区内的直管房进行巡查,及时处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承租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依法依规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的,应当及时结清有关费用,交回原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
(五)规范了直管房违规租赁的处理工作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罗列了直管房承租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房管部门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行政决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范了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处理,直管房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拒不履行房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由房管部门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