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双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2018〕788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将启动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我市所有"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备案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相关信息。

三、备案方式

各重点用能单位登录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节能子系统(www.gzjnw.org.cn),注册并完善信息后(已注册企业直接登录系统填写),进入主界面,选择"报表推送"-"能源管理人员"-"备案推送",进入"能源管理人员备案"填写页面,填写完成各项信息,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后,选择提交。部分信息自动引用"企业信息",若有变化,请进入"系统管理"-"信息管理"-"企业信息"更新,保存即可自动关联。

四、有关要求

请各重点用能单位高度重视,"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于5月31日前、区监管重点用能单位于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公布名单后一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应填写完整、准确。未按期完成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列为市或区重点监察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关处罚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

(联系人:唐文武,电话:83546772,魏羽秀,电话:83567693;平台技术支持联系人:占小平,手机:13071867557,QQ群:24957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