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升亮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劳动用工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增人社监字〔2025〕第072号)。
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增人社监字﹝2025﹞第072号)要求提供或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单位按要求提供或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