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菊(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0420):
您同时在齐齐哈尔市和广州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行为,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2015年3月至2024年12月在广州市已领取的城乡养老待遇合计58412.3元(伍万捌仟肆佰壹拾贰元叁角)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5〕穗越社第048号),2025年6月30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5〕穗越社第048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