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对我市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标准予以公布:
一、经济困难公民认定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认定为经济困难: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586元;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172元。
二、价值较大资产标准
价值较大资产认定范围遵照《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足以购买必需的法律服务的资产金额,参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51860元执行。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