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南发改〔2017〕72号,下称“原《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经此前两次延期,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经综合评估,原《通知》对规范我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将原《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并对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文件标题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目标任务
对南沙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配套政策,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规定,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支持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六个部分,一是规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二是规定征收范围和计征水量等相关配套政策,三是行业监管要求,四是信息公开要求,五是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六是文件有效期。
四、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简易修改仅对原《通知》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有关文件标题作修改及延长有效期,对南沙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等实体内容未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有关文件标题作必要调整,将文件标题修改为《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第二条第(六)项中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7〕6号)修改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号)。
(二)将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并明确在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