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楚茵,女,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科员,因个人身体原因,提出辞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经研究,决定免除徐楚茵同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
特此通告。
广州市司法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