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是一种不可控制的突发事件,它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迅速而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近日,我区结合实际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花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花府办〔2025〕26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的背景
《预案》属于区级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区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预案》修订的目的及意义
一是适应新形势、落实新任务的需要。国家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老版《预案》自实施以来,提高了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能力,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但在实施中也面临着新问题。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落实新任务,更好满足受灾群众对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需求,需要调整修订应急预案。二是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政府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救助方面的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要求,对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三、《预案》的修订内容
新版《预案》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增加了启动救助应急响应情形。结合我区当前救灾工作实际,新版《预案》在“4应急响应”内容中补充完善了“市应急管理局针对我区灾害过程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程序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镇(街)启动Ⅳ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更加符合应急工作实际。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了干旱灾害需救助人数指标。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结合近年来我区应急响应启动实际情况,在修订内容中明确了I级至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因干旱灾害需政府救助人数指标。
(三)优化调整了启动程序的指挥层级及权限。为聚焦核心任务,减少指挥层级,提高指挥效率,结合近年来我区应急响应启动实际情况,在修订内容中进一步优化调整了I级至IV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内的指挥层级及权限。
(四)增加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内各层级开展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及报送工作内容。一是结合近年来我区应急响应启动的工作实际,在修订内容中进一步增加完善了I级至IV级应急响应措施的相关内容:“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区、镇(街)、村(社区)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二是完善调整核报内容为“灾害结束或灾情稳定后,各级应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各镇(街)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五)预先增加了“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相关表述。因国家已成立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市近期将对应成立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待省、市成立后,我区对应成立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四、关键词诠释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等。
(三)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