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综执(东)罚字〔2025〕1404号】
当事人:
(自然人)名称:陈丽金
身份证号码:44012619********24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号
(自然人)名称:樊海雁
身份证号码:44018119********13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号
(自然人)名称:樊海鹰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号码44018119********3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号东侧第二间房子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堆填碎石、部分地面水泥硬底化、搭建板房和大棚、堆放杂物、放置集装箱并造成土地破坏一案。本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综执(东)罚字〔2025〕1404号】,对当事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陈丽金、樊海雁和樊海鹰三人限期对已破坏的877.46平方米耕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改正或治理方式: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对陈丽金、樊海雁和樊海鹰三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捌佰贰拾陆圆伍角陆分,¥:294826.56。
因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樊海雁和樊海鹰送达上述文书,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向樊海雁和樊海鹰的居住地址邮寄上述文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文书于2025年12月3日被樊海雁和樊海鹰拒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向樊海雁和樊海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综执(东)罚字〔2025〕1404号】,请樊海雁和樊海鹰及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领取上述文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点,电话:020-84983284、020-39050121)申请行政复议。
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020-37897358)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除责令限期拆除之外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020-37897358)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综执(东)罚字〔2025〕1404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8日
联系人:李勇辉、李金林;联系电话:020-84908815;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