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位于从化县龙沄镇新村村大冚二队的地号戊-31(2)、戊-35、戊-38(3)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声明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