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旭智能装备(湖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程某某(432501********7032)、何某某(431026********6513)、罗某某(430524********0055)诉晨旭智能装备(湖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0M2B)、广州市晨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31F)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4455-4457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程某某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工资76046.1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707.8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某某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工资148262.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8403.5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某某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工资178774.5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3827.29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为程某某等3名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驳回程某某等3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0-8272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