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0年底,我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2012年、2014年和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多年来,在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方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对《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穗发改〔2017〕11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保障范围。在我市原保障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础上,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等3类人群新增纳入保障范围。

  (二)完善启动条件。新增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在重大节日期间或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个别时段,经市政府同意,视情发放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

  (三)完善补贴标准测算方法并设置最低发放标准。一是明确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测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二是明确在达到启动条件的前提下,最低每人每月发放50元。

  (四)缩短补贴发放时限。补贴发放时限由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缩短为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完成发放。

  (五)新增部门职责。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能变动情况,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纳入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明确其负责优抚对象和“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统计等工作。

  三、补贴发放要求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位。补贴对象中有交叉身份的人员,不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有渠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