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堡华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顺平、谭艳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2923-2924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2923号(谢顺平):
一、确认申请人于2025年10月8日终止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978.71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874.23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924号(谭艳华):
一、确认申请人与2025年10月10日终止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至2025年9月30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1282.8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760.82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