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益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2452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28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工资34501.15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市内交通费、通讯费243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超杰诉被申请人广州健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2451号),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后,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以与被申请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委申请撤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刘超杰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