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越秀区星火精灵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邵美、吴慧敏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2835、283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邵美的仲裁请求为:变更仲裁请求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变更仲裁请求二、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工资21767元;变更仲裁请求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393.74元;变更仲裁请求四、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中需明确解除原因为“非银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增加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36.13元。
申请人吴慧敏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1日至31日工资1326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520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6年1月5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5〕2835、2836号
广州市越秀区星火精灵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邵美、吴慧敏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越秀区星火精灵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邵美、吴慧敏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2835、2836号),现申请人邵美向本委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微信账户信息截图》、《2024年2月至2025年5月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作群关于社保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日常工作记录》、《岗位基本工资绩效提成说明表》、《申请人的工资条》、《2025年6月收入明细表》、《2025年7月收入明细表》、《2025年6月、7月、8月欠薪工资的构成与计算明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要工资和社保的微信截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寄网上物流送达凭证》、《微信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截图》、《上班打卡录像文件》】,现申请人吴慧敏向本委补充提交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管理人员(教务老师邵美)在微信群发布的微信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管理人员(教务老师邵美、法定代表人方璟以及同事等)的微信沟通记录》、《微信转账凭证》、《被申请人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的工资发放转账凭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邮寄情况资料》、《入职时间证明》】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将申请人邵美、吴慧敏的上述证据材料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新开庭时间定于2026年1月5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