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以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南沙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3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南沙区烈士英名录
地理位置: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鹿颈村大角山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土地面积1740.88平方米,即以宣传栏外缘起向北延伸6.20米,向东延伸5.43米,向西延伸7.46米;以南沙区烈士英名录外缘起向东延伸19.09米,向西延伸7.46米,向南延伸44.24米至垣栅。具体范围参照坐标。
保护范围图:(详见附件1)
二、杨财生烈士之墓
地理位置: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上村村仙庙后杨家山西麓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土地面积241.00平方米,即以碑外缘起向东北延伸5.00米,向西北延伸5.00米,向东南延伸5.00米,向西南延伸22.07米。具体范围参照坐标。
保护范围图:(详见附件2)
三、吴朝科烈士之墓
地理位置: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开口围东路58号旁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土地面积44.51平方米,即以碑几何中心为圆心,3.76米为半径作圆。圆心具体位置参照坐标。
保护范围图:(详见附件3)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南沙区烈士英名录保护范围图
2.杨财生烈士之墓保护范围图
3.吴朝科烈士之墓保护范围图
广州市南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