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政务服务大厅

  容缺容错受理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市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容错受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依申请办理的进驻从化区政务服务大厅事项;不适用于即来即办类事项和区本级仅具有初审权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服务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受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容缺容错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或错误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办事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并同时将材料流转至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实施告知承诺制等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在申请人缺少非关键性材料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并出具办理结果,欠缺材料由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

  第四条 非关键性材料是指不影响部门进行行政审批审查的材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容缺容错受理实施组织协调、系统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容缺容错受理的具体实施,梳理明确适用容缺容错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材料,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开展容缺容错受理业务的数据统计、档案留存、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

  第五条 容缺容错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容错受理。

  第六条 下列材料属于容缺容错受理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其他审批部门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容缺容错受理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容错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容缺容错受理承诺书(附件1);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部门规定的形式,通过网上递交。申请人应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本人(法人代表)的真实意愿;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容缺容错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属容缺容错受理范围的事项,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违反承诺的可能后果等,但属于行政审批部门实质审核的材料不在此限制。

  第九条 对申请容缺容错受理的事项,办事窗口应通过广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联合奖惩”功能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不得为其提供容缺容错受理服务。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仅欠缺非关键性材料的或提交错误的非关键性材料,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综合窗口先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关键材料不齐全或错误的,综合窗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适用容缺容错受理的,办事窗口应出具《容缺容错受理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容缺容错受理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3份,1份当场交申请人,区政务中心和审批部门各留1份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结果立等可取除外)的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非关键性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24小时,受理后即开始计时;超过1工作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非关键性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自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承诺办理时限超过5个工作日的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非关键性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自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非关键性材料的补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中心窗口现场、网上、邮寄方式等多种形式方式补交后补材料。原则上,申请人提交补齐补正时应与原受理渠道保持一致。鼓励审批部门在出具审批结果时、实地勘验时或其它特殊环节收取申请人的补交材料,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即办件自受理基本材料之日起计算,承诺件自受理基本材料第2个工作日起计算,各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全部材料或补交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系统的办理环节中选择“送返窗口”并注明原因,发送给区政务中心,同时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附件4)连同申请材料送至区政务中心,区政务中心根据部门移交的《办理结果通知书》在受理系统中选择“撤回办结”,经综合受理窗口或网上退回申请人,结束办理。申请人因容缺容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审批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本部门容缺容错受理办理情况相关信息(附件3),填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十七条 各部门现有受理系统或审批系统应与广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数据对接,容缺容错受理时及时推送数据至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系统,以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掌握容缺容错受理情况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工作要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各审批部门不能擅自设置其他审批条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审批材料。

  第十九条 区各审批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 参照研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