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启迪先生: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受理你本人(身份证号码:43072***********21X)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我局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你本人确诊“**状态”等诊断与你2022年8月31日在工作期间不慎跌倒后受伤的情形是否存在伤病因果关系,并告知鉴定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于2023年12月21日中止,在收到鉴定机构的答复后恢复时限计算。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鉴定机构向我局出具的《终止鉴定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因被鉴定人未能前来鉴定,致使后续鉴定工作无法完成,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我所决定终止该案的鉴定流程。”据此,我局现并告知如下:工伤认定决定时限由2025年12月25日起继续计算;如你自行进行关联性鉴定的,请于收到本告知书的五日以内向我局提交关联性鉴定的受理资料或存在关联性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有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医疗材料、诊断证明或技术鉴定材料的也请于收到本告知书的五日以内向我局提交;如未于收到本告知书的五日以内另行提出鉴定或向我局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将按现有证据材料及调查所得的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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