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在地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颖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6〕1159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案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16日至2026年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84.1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应发工资23675.85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越秀区人民政府网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 483 号三楼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