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广东华睿龙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施佳玥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6〕137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2026年4月21日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17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20日的工资,合计95517.24元(按应得工资6000元/月计算,其中2025年1月至2026年3月为90000元,2026年4月1日至20日为5517.24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的加班工资,合计1967.5元;(日常+法定);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总额100%的加付赔偿金,合计97484.74元(按拖欠工资+加班费计算);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7000元(按工作年限9.5个月,月应得工资6000元计算);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项目奖金5100元;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2至第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因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损失)具体金额以医保部门核定为准。上述款项暂计:257069.48元。(第七、八项为行为请求或待定金额,暂不计入合计))。
申请人2026年5月27日的增加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本案申请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所产生的保全费暂计2100元及保全担保费700元,合计人民币28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因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所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合计40500元(按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2250元/月×18个月计算)。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6年8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本公告在越秀区人民政府网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 483 号三楼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6〕1377号
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广东华睿龙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施佳玥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本公告在越秀区人民政府网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 483 号三楼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