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区细则》)自2021年6月24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以来,在弘扬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完善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机制,荔湾分局牵头,依据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位法《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结合我区的实践经验,对《区细则》的有关内容和表述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范围、要求、必要保障措施等内容,增强《区细则》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区细则》原有条文29条,现新增1条,修订后共有条文3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依据《省条例》、《市办法》内容,完善原《区细则》第二、三、四、五条中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范围和有关协助实施部门。在《区细则》第三条中明确见义勇为的四种情形;第四条新增规定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职责,明确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并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第五条增加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组成成员。

  (二)依据《省条例》、《市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完善原《区细则》第六、七、八、九、十条中关于见义勇为的申报、审批、公示程序。在《区细则》第六条扩大见义勇为申请人、举荐人范围,增加申请、举荐时限;第八条明确评定时限、证书颁发,增设复核机制;第十条明确保密要求。

  (三)依据《省条例》、《市办法》完善原《区细则》第十一条内容关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使用和管理的内容,进一步强调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考虑到行为人治疗未结束无法进行残疾评定的实际情况,《区细则》第十六条保留委托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对行为人进行伤势鉴定的渠道,并明确鉴定委托人。

  (五)依据《省条例》、《市办法》和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完善原《区细则》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内容,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内容细化见义勇为人员住房保障措施,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等。

  (六)依据《省条例》、《市办法》在《区细则》第二十五条增加“诬告陷害,或者实施网络暴力”的打击行为,强化见义勇为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第二十七条补充明确了应当追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二十八条细化了骗取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奖励和保障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七)进一步规范有关内容表述。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荔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