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决定废止2018年11月8日印发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穗司规字〔2018〕4号)。我市法律援助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1〕257号,以下简称《省补贴标准》)珠三角核心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相关政策解读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