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瑜:
本局于2026年5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5〕41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定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5〕4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5〕41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