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管规字〔2024〕4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优惠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优惠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9日

广州市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优惠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改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状况,加快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提高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普及率,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做好城镇燃气发展和安全,大力推进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全面提高我市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城市本质安全运行水平,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州。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奖补、企业优惠、愿改全改”的原则,通过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实施有效的奖补政策,制订有力的保障措施,力争2028年底前实现可覆盖管道天然气的餐饮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比率达到80%。

优惠奖补实施范围

优惠奖补实施范围包括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所有尚未接通管道燃气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条件的餐饮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酒店、餐馆、快餐店、大排档、小吃店、食品小作坊等各类中小型餐饮场所;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司法机构食堂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以上餐饮场所,报装用气范围为“一址一厨一表”,如用户增加用气点,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确定并向用户收取。

优惠奖补实施范围不包括:(一)不符合天然气管道设计、建设、运行、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餐饮场所;(二)属于违法建设的餐饮场所。

、优惠奖补对象、期限和申请条件

(一)优惠奖补对象。本方案实际受益主体是餐饮用户,优惠奖补对象为积极参与餐饮场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二)优惠奖补期限。优惠奖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用户需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用气申报手续,并在用气申报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通气点火手续)。

       (三)优惠奖补申请条件。

1.装表容量在G25及以下的餐饮用户。

       管道安装采取“政府奖补、企业减免、用户零出资”的方式进行。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管道接驳口至调压设施管道(含调压设施)、流量表及表后户内部分管道设施(含浓度报警器、电磁阀)的可以申请优惠奖补资金。

2.装表容量为G40、G65的餐饮用户。

管道安装采取政府奖补一点、供气企业让利一点、餐饮用户(或业主)承担一点的“三个一点”方式筹措管道燃气建设资金。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管道接驳口至调压设施管道(含调压设施)以及流量表的可以申请优惠奖补资金。

3.装表容量在G65(不含)以上的大型餐饮用户。

管道安装采取企业、用户共同投资的“两个一点”方式筹措管道燃气建设资金。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管道接驳口至调压设施管道(含调压设施)的可以申请优惠奖补资金。

优惠奖补资金管理

(一)奖补标准。装表容量在G65及以下的餐饮场所,由政府负责按照标准奖补调压设施后至商户流量表前的燃气管道设施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建设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政府按资金拨付规定拨付给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 装表容量为G2.5、G4的,奖补1600元/户。

2. 装表容量为G6的,奖补4000元/户。

3. 装表容量为G10、G16的,奖补8000元/户。

4. 装表容量为G25的,奖补10000元/户。

5. 装表容量为G40、G65的,奖补20000元/户。

(二)奖补资金基数确定。

1. 区城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前向区财政部门和市城管部门报送本年度优惠奖补基数计划数,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奖补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优惠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

2. 市城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优惠奖补基数计划数,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奖补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市级财政优惠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门预算。

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单位汇集上一年度新增的餐饮场所安装管道燃气用户清单及奖补基数,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4.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区城管局)审核。

5. 区政府(区城管局)审核后,报市城管部门核定。

6. 市城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核定的奖补基数下达各区。

(三)奖补资金拨付和使用。

1. 市城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年终清算工作,并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转移支付到各区政府。

2. 各区政府负责按照《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规定落实区级财政优惠奖补资金,统筹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拨付给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原则上要求于每年度10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资金拨付工作。

3. 市、区两级城管、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政府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工作分工

(一)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作为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第一责任主体,成立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街(镇)、区城管等部门领导为组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内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组织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证照领取、房屋性质、实际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和需改造的餐饮场所清单;联合相关单位进行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政策宣传,引导业主(或物业公司)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进管道施工安装;审核辖区内餐饮场所安装管道燃气奖补基数;根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核定的奖补基数,配套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奖补资金,并督促区财政、城管部门做好资金划拨工作;对符合管道气用气条件又拒不改造的餐饮场所要求限期整改。

(二)市直部门。

1.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协调各方形成合力,统筹推进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核定各区餐饮场所安装管道燃气奖补基数;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奖补基数年度计划数;负责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培训等各项管理工作。

2. 市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价格机制,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平稳有序调整供气价格,将餐饮场所“瓶改管”投资等成本费用按规定纳入定价成本。

3. 市公安局。依法按照职责审批燃气管道施工涉及的交通组织方案;负责配合各区政府疏导和依法处理无理阻扰管道施工等事件。

4. 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市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

5.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广州市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简化规划报建程序实施办法》对红线内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工程免于办理规划许可。对全市中低压天然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规划审批。

6. 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大力支持餐饮场所“瓶改管”燃气管道建设工程所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等涉路施工活动审批工作。

7.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

(三)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用户接入工程的设计、施工、物资采购、质量控制及验收等相关工作;验收合格后负责燃气管道和设备的运营管理、巡查和维护;负责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摸查出经营范围内管道燃气覆盖范围管道化改造的餐饮场所清单、归集并报送餐饮场所安装管道燃气奖补基数。将信用承诺受理、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嵌入供气服务环节,实现“信用+供气”办理模式,解决目前部分餐饮场所选址因产权不清无法报装及业主不愿提供餐饮场所选址地点产权证明等问题,进一步挖掘餐饮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的潜力。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区政府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各街(镇),明确分工责任,狠抓责任落实。

(二)强化协调联动。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涉及面广,主体复杂,必须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区有关责任部门要上下同心、协调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跟踪问效。加强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的跟踪落实,建立并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工作情况每月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汇总。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区政府通过印发、张贴宣传单张等多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介,对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进行舆论宣传。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行业科普宣传工作,让群众全面了解管道天然气的经济性、便捷性、安全性,切实营造餐饮行业管道燃气发展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其他事项

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装表容量为G4”,其中“G”为燃气英文“Gas”的首字母;“4”为燃气表的流量规格,指该规格燃气表的公称流量;即公称流量为每小时4立方米(4m /h)的燃气表。“装表容量为G6”,即公称流量为每小时6立方米(6m /h)的燃气表,以此类推。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