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明朝:

  我中心于2026年3月12日依法向你作出了《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穗南社保追字〔2026〕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你退回不应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3493元。

  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

  1.请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上述款项。

  2.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穗南社保追字〔2026〕2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