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修订的必要性。
2023年10月,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8号),对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延期二年,相关文件于2025年10月28日到期失效;2025年,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出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1号),我市相关政策部分内容与省最新相关政策存在不一致。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我市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
三、相关学校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不收取学费。其中:
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为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四、相关学校具体相关收费标准是否有调整?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延续原政策标准,未作调整;普通高中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申请补办各类证、卡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延续原政策标准,未作调整。
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跟原政策中的职业高中有何区别?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职业高中属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仅对学校类别及范畴相关表述进行修订,并不涉及收费标准或者其他改变。
六、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制定流程是什么?
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开展,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即为最高限价。
(一)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及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区属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调整)申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市属学校及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报送材料进行初步核定和提出意见以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区属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调整)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初步核定和提出意见以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有哪些?是否由学生自愿选择?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包括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服费,学生健康体检费,课后服务费,研学旅行及社会实践费九项。学校不得在以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外增设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
八、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管理具体怎么区分?
学校按照向在校学生提供服务的主体确定相关收费项目是属于服务性收费还是代收费项目,并应依规做好收费公示。具体如下: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属于代收费。
九、第三方机构能不能直接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方机构不能直接向学生收取费用,无论是服务性收费还是代收费项目,均由学校履行教育收费主体责任。
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应怎样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收费相关批复文件及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按规定在招生报名前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载明。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学校应在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就具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相关内容做好收费公示,并明确具体收费项目按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管理。
鼓励学校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等情况每学期或每月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家长群等方式向家长和学生公布。
十二、公办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退费管理规定如何?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形的,学校一般应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休学、中途退宿、退学,中途死亡或因其他情形提前结束学业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生在校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十三、对学校收费行为怎样监督管理?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学校应当履行教育收费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健全教育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积极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对学校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